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确保第29届奥运会期间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第29届奥运会北京空气质量保障措施》有关要求,在奥运会举办期间对全国进京机动车实施统一环保标志管理,凡没有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将禁止进京。 为组织做好进京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保标志管理的实施时间和对象 实施时间:2008年7月1日至9月20日。 实施对象:凡在上述时间进入北京市行政区域的非北京市核发号牌的机动车,须按要求取得环保合格标志。 环保合格标志的发放对象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等;省际间客运汽车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二、环保合格标志式样 环保合格标志包括环保合格标志和环保检验合格证(具体式样附后)。 三、环保合格标志的发放程序 凡进京机动车须到省级环保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年检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由当地环保部门发放环保合格标志。具休工作程序如下: (一)外观检验:由机动车环保年检机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公告》核对车辆的型号、发动机型号、车辆注册日期等内容,并检查是否符合以下排放标准: 1、汽油车须满足国家机动车第二阶段或以上污染物排放标准; 2、柴油车须满足国家机动车第三阶段或以上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了便于各地开展工作,我部已完成了“奥运会机动车环保信息查询系统”,随文下发使用。 (二)排放测试:由机动车环保年检机构对机动车排污状况进行测试,检验结果应满足在用车排放标准的要求。 机动车排放测试方法应严格执行《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汽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中规定的检测方法,不得采用单怠速的测试方法。标准限值以当地省级环保部门确定的为准。 (三)核发环保合格标志:经外观检验和排放检测合格的车辆,由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核发环保合格标志并登记备案,定期上报省级环保部门。 四、相关要求 1、各省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加大宣传解释,严格把关,禁止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进京。 2、环保合格标志由环境保护部统一规定样式要求,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印制(加盖印章)并实施监督管理,地级市以上环保部门负责具体发放和监管工作。原进京车辆环保检验合格证仍按照原规定执行,但内容按本文要求填写。 3、进京车辆的污染物排放检测必须在获得省级环保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年检机构进行;未经委托从事检测的或受委托但不按照要求严格执行的机动车环保年检机构,将由省级环保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 考虑到实际工作情况,各省环保部门可以指定进京车辆集中、交通便利、服务质量优良的机动车环保年检机构从事进京车辆检测,并于2008年4月20日前报我部备案。 4、已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进京机动车,仍须执行奥运会期间的其他环境、交通管理措施。 5、各奥运会分赛场所在省(市)可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本地区的空气质量保障相关措施。 附件: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式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二00八年四月一日

附件: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式样
标志尺寸:外部压缩膜长9cm宽9cm,标志主体长宽各8.5cm; 文字字体:中文是“大宋”,阿拉伯数字是“Arial Black”; 标志颜色:白色文字R—255 G—255 B—255,绿色背景R—22 G—153 B—86。 标志颜色:C:90 Y: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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