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渡期内即2009年12月31日前,首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自缴费次月15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010年及以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户和学校,如要增减参保人员或变更参保资料的,须在每年5月31日前办理(学校新生为9月20日前)。已办理参保的人员不办理停保手续的,视为自动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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