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设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重点解决参保人员在保险期限内疾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人在医疗保险年度内在医疗机构每次发生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其年度内基金最高报销限额累计为4万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参照省统一规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国家和省的其他有关规定等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