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于2000年7月1日启动实施,众多城镇职工依靠基本医疗保险度过了一个又一个人生的疾病风险关。其后,就农村合作医疗在我市又得以开展,农民兄弟的医疗有了一个基本保障,而广大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却一直没有医疗保障制度,目前,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同意,我市已成为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之一,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我市制定了《江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并在上半年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试点工作。届时,我市城镇非从业居民将有了医疗保障制度,从而基本实现我市人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现将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政策阐明如下: 一、参保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各统筹地区城镇户籍居民,包括:(一)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中小学生、居民以及18周岁以上的中学生,下同)。(二)18周岁及以上无业居民。(三)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中专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四)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 非本地城镇居民户籍但在本地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或幼儿园、托儿所儿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参保登记 (一)城镇居民以户为单位(属单位集体户的城镇非从业人员,由户口所在的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委托金融机构代扣缴医疗保险费授权书原件,缴费户银行存折原件和复印件(存折需存入足够的缴费金额)以及《参保状况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办理登记,填写《江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 (二)非本地城镇户籍的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参保单位,由学校负责为在校学生办理参保登记,填写《江门市非本地城镇户籍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学校统一代收参保学生的医保费,集中到银行办理存款,并负责将《学生申请表》和委托银行扣缴医疗保险费授权书原件、缴费户存折复印件报送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站)。 三、缴费标准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户口簿登记为准的家庭为单位全员(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参保的人员除外)参保和缴费。18周岁以上无业居民、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按每人每年200元缴纳;未成年人、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中专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按每人每年70元缴纳。 非本地城镇居民户籍并在本地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册的学生或儿童(包括中、小学学生、大中专院校及技工学校在校学生、幼儿园或托儿所在园幼儿)的医疗保险费,以学校(或园、所)为单位,按每人每年70元缴纳,各级财政补助部分须由个人承担。 四、医疗保险待遇 (一)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设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重点解决参保人员在保险期限内疾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人在医疗保险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每次发生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其年度内基金最高报销限额累计为4万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参照省统一规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国家和省的其他有关规定等执行。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1.个人故意所导致的医疗费用,如自杀、自伤(精神病除外)、酗酒等; 2.吸毒、斗殴、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和船舶、驾驶无牌机动车辆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伤病的; 3.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他方负责的; 4.施行美容或者对先天性残疾进行非功能性矫正或治疗的; 5.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6.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的。 五、享受待遇时间 在过渡期内即2009年12月31日前,首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自缴费次月15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010年及以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户和学校,如要增减参保人员或变更参保资料的,须在每年5月31日前办理(学校新生为9月20日前),已办理参保的人员不办理停保手续的,视为自动续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