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农民就业登记备案制度。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或农民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的,应到当地基层劳动保障所(站)办理就业登记备案。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村(居)委会要加强跟踪服务,定期开展调查,及时掌握本辖区农民转移就业情况,并录入电脑数据库,进一步完善工作台账。 (四)建立农民就业服务制度。 建立起以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工资指导价位信息为主要内容的就业服务制度,为农民求职择业提供多样化就业服务。各镇(街道办)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建立起以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鉴定申报、档案管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社会保险接续为主要内容的“一站式”就业服务,免费为农民提供推荐就业服务。村(居)委会设立就业联络工作站,指定1人为就业联络员,负责农民转移就业的宣传、报名、推荐就业和统计上报工作。就业联络员可由妇女主任或其他行政村干部、团支部书记兼任。 (五)加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 把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远程招聘系统、职业培训基地建设纳入各级政府政务网和职业教育建设总体规划,进一步完善镇(街道办)一级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各行政村要充分利用农村基层党员远程教育和信息直通车网络,把人力资源市场的招聘信息和企业用工需求信息向农民宣传发布。2008年,我市力争完善覆盖到各行政村的信息网络建设。 (六)完善农民就业服务维权机制。 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商、公安、工会等部门,定期开展劳动用工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时与录用的农民签订劳动合同,依时发放劳动报酬,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落实城乡平等就业制度。加强劳动监察机构建设,重点查处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克扣拖欠工资、不办理社保、违法超时加班等损害农民工利益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就业合法权益。司法部门要及时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法律援助。 (七)加强农民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1.依托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培训阵地,加快农民职业技能培训。要充分发挥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主导作用,每年下达相应农民培训目标任务,大力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结合“千企扶千村”就业工程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订单式”培训和企校合作培训,满足企业用工需要,稳定农民就业。 2.建立农民转移就业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结合本地实际,市综合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作为农民转移就业的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配套相应设备设施,为我市培养各类急需技能人才。农村劳动力比重大,转移就业任务重的镇(街道办),要利用条件具备的办学资源,建立一所镇级职业培训点,满足农民就近就地接受职业培训的需求。 3.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为农民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坚持培训与市场需求相结合,与就业相结合。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优先列为农民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千企扶千村”就业工程的培训任务。对本地初、高中应届毕业未能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缺乏就业技能的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劳动保障、教育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个人自愿报名参加特种作业安全培训的农民,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定,免收纳入市财政的各项考核发证费。对已就业、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可组织其参加高级以上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农民就业能力。 4.开展相关政策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培训。各级培训机构,要加强对转移就业的农民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培训,增强遵纪守法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和文明意识。 三、建立“千企扶千村”就业工程扶持激励机制 (一)实行一次性免费职业培训鉴定优惠政策。 1.对已办理就业登记、有参加职业培训愿望的农民,给予一次性免费职业培训、鉴定补贴及培训期间伙食、交通补助。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