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府办〔2007〕145号 关于印发恩平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 救助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恩平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卫生局反映。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恩平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全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的正常运行,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决议》和省政府以及省有关部门有关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必须是本市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 第三条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的来源: (一)上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 (二)本市财政每年预算资金; (三)接受社会捐赠和资助等。 第四条 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的使用由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的业务工作。 第五条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一)特困户、贫困户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住院费用累计超过10000元,在享受合作医疗补助后仍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 (二)非特困户、非贫困户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在享受合作医疗补助后仍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且住院费用累计超过20000元的。 第六条 农村合作医疗救助保障基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当事人申请救助金,须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审批表》,经村委会加具意见后,送交各镇(办事处)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各镇(办事处)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加具意见,并附申请人住院有关凭证单据和合作医疗报销表复印件,送市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审核。 (二)市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要逐一审核,登记申请材料,提出救助意见,报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送市财政局核拨救助资金。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对各镇(办事处)医疗救助申请集中审批一次。 (三)获批准的救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划入市农村合作医疗专户,再由市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划入所在镇(办事处)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由所在镇(办事处)合作医疗办将救助金发放给申请人。 任何人不得越级申请医疗救助,主管机构及有关领导也不得越级受理和越级审批救助申请。 第七条 各镇(办事处)要认真审核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确保材料真实无误。如因工作疏忽导致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救助金的,要撤销救助,并追回救助金;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对患重大疾病符合救助申请条件的特困户、贫困户家庭成员,其住院费用超过10000元的,超出部分按30%的标准救助(合作医疗补助仍享受),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为3000元。 对患重大疾病符合救助申请条件的非特困户、非贫困户家庭成员,其住院费用超过20000元的,超出部分按20%的标准救助,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为3000元。 第九条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由市财政局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帐户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 对农村合作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市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每季度向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一次,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适当组织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的筹款活动,保证收支基本平衡,并可根据基金积累情况,对救助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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