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府办〔2007〕128号 关于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及《恩平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等规定,依法推进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市人民政府自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本市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本市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二、征收标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职工差额不足1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交数额。 三、征收方式。各单位要在每年5月30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在岗员工人数、残疾员工花名册及相关资料报送市残疾人联合会,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所掌握资料核定其就业保障金的数额。市人民政府委托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市财政局、地税局负责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所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开展残疾人事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四、有关措施。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未按规定缴交或因其他原因缓交、拖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单位必须按征收标准及应交金额进行补缴。如逾期不交的,按应缴金额每日加收5‰滞纳金。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市残疾人联合会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