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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府办(2007)126号关于印发恩平市加强农村卫生站服务能力建设方案的通知
  2007-12-24 来源:市府办 作者:佚名  【字体: 字体颜色
 

恩府办〔2007〕126号


关于印发恩平市加强农村卫生站
服务能力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恩平市加强农村卫生站服务能力建设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恩平市加强农村卫生站服务能力建设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站服务能力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60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卫生站建设,增强服务能力,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加强农村卫生站建设作为构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解决农村看病难和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加大投入,加强卫生站管理,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高其综合服务能力,使农民有病及时看,小病不出村。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由市政府统筹,当地政府负责,卫生部门做好规划和指导,有关部门配合,依据建设标准和实际需求,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模适度,抓好试点,分步实施,将农村卫生站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结合起来。

  2008年3月底前,全市每个行政村(镇卫生院所在地除外)基本设置一个卫生站,用房面积与开展业务工作相适应,设有诊室、治疗室和药房。配备合格医务人员,卫生站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监督管理规范,农民可就近享受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以及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

  三、卫生站职责和服务内容

  卫生站要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程,按照《江门市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范用药行为,要切实提高服务意识,转变服务方式,积极提供巡诊和上门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农民健康档案。村卫生站同时承担本行政村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任务,协助乡镇卫生院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合作医疗等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卫生站服务能力建设对于维护农民健康、统筹农村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将农村卫生站服务能力建设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整体规划,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措施,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强化部门协作。

  各镇(办事处)要充分利用省财政对农村卫生站医生补贴政策以及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有关政策的机遇,统筹规划各行政村卫生站的建设;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卫生站选址、房屋建设、人员配备、设备配备以及乡村医生考核等方面提供技术指导,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无证行医;财政、卫生、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卫生站补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药监部门协调做好卫生站药品配送工作。

  (三)有序推进卫生站建设。

  各镇(办事处)要制订农村卫生站服务能力建设的具体计划,把村卫生站建设作为解决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民心工程来抓,列入政府日常工作,一把手亲自抓,试点先行,成熟一个建设一个,有序推进。结合我市的实际,卫生站的建设分两步进行:

  1.2007年12月底前,对业务用房有30平方米以上未达标的卫生站要进行改建(设有诊室、治疗室和药房),并要健全和落实卫生站各种管理制度,建章立卡,制度职责要上墙。

  2.对未设卫生站的行政村和业务用房30平方米以下未达标的卫生站要在2008年3月底前按照《恩平市农村卫生站基本标准》全面完成卫生站建设工作,2008年4月份由市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卫生站进行达标验收。

  (四)规范卫生站建设标准。

  1.卫生站的布局。原则上每个行政村(镇卫生院所在地除外)设置一个卫生站,在边远、交通十分不便(步行30分钟不能到达最近医疗机构)且人口相对集中、较大的自然村,也可按照便利的原则设立一个分站,分站必须在村委会建立卫生站后方可另行申请。

  2.选址及房屋建设。村卫生站业务用房原则上由村委会无偿提供,旧房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新建面积不少40平方米。村委会提供的场所房屋,不得收取租金,不得收取管理费,不得参与卫生站利润分配。按照卫生站基本标准进行建设,如村委会确实难以提供的,可另行选址,通过镇、村、乡村医生各出一点或其他可行的方式筹集资金进行新建,或利用现有乡村医生自有用房设站,但站址选取的原则是不能离开村委会办公所在地,以方便农民就诊。

  3.乡村医生的配置。各行政村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配备乡村医生,以每村1—3名为宜,要按照《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乡村医生注册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把好准入关。首先在本村在职的乡村医生中选取,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按学历、资历、年龄、业务能力、落实防保工作的程度以及群众评价的满意度等综合评价,择优选取,并优先配备一名女乡医及配备懂中医的人员,对缺乏合格人员的行政村,可以在本镇范围内调节,或鼓励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包括退休人员)到农村中服务,必要时由当地卫生院派出人员服务。

  4.药物、设备的配置。要按照卫生站基本标准的要求,配置卫生站的设备;根据卫生站基本用药目录,至少配备80种以上基本药物,同时应配置中药。药物的购进,由当地卫生院按网上招标价格,按购进价统一配送,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农村卫生站用药配送中心(或招标选取中标公司)进行统一配送,以保证卫生站用药的质量和安全。

  (五)建立健全卫生站管理制度。

  要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处方管理、传染病管理、值班管理、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理等各项相关制度,有条件的可建立农民健康档案。

  (六)理顺卫生站管理体制。

  村卫生站应确立以集体性质为主,为本村农民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村办、卫生院办、镇村联办、社会承办或有执业资格个人承办等多种形式举办,推行镇卫生院、村卫生站一体化管理,撤销现行的一站多点的卫生站办站模式,实行一站式管理。村委会新设站后,不愿到站统一执业的乡村医生,未经许可不得另行设站执业,违反者以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行医处理。要理顺好现有乡村医生归并过渡工作,核准、并用现有乡村医生的药品、器械和设备,建立和完善收费管理制度和分配方式,保证乡村医生一定的收入水平,安心于卫生站服务。对统一设站后,有富余乡村医生的村,其出路问题各自解决,鼓励有资格的人员开办个体诊所或转营其他。对于现有的居委会卫生站乡村医生,根据《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12号)和省卫生厅《关于乡村医生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卫函〔2006〕564号)的规定,不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而应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其原有的执业证期满后,不再进行注册;现有的居委会卫生站予以撤销,不再续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居委会的乡村医生,有条件的鼓励他们参与举办社区服务站或转营其他。

  (七)对省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充分运用省财政补贴来提高我市农村卫生站服务能力建设,保证我市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省财政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村卫生站医生”基本收入补贴及卫生站的基本医疗器械购置,同时在保障“村卫生站医生”的基本收入情况下,从省财政补贴资金中提留20%为基金,用于健康教育、医疗风险等方面开支。基金由镇卫生院统一管理,不得挪用。卫生站按实际需要,由乡村医生申请,村委会领导同意,卫生院统一支付。一个村委会的卫生站若有多人或多间卫生站,省财政补贴1万元不变,由村委会协调按比例分配。

  (八)制订农村卫生站基本标准和考核办法。

  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制订《恩平市农村卫生站基本标准》和《恩平市农村卫生站考核办法(试行)》,并组织实施。

 

 
编辑:绮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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