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府〔2007〕62号 关于印发恩平市突发公共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简本)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应急管理工作,市政府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在原发布《印发恩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恩府〔2007〕46号)的基础上,整理了《恩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恩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的要求,抓紧制定完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本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演练、宣传培训和后勤保障等基础性工作,不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处置水平。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恩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印发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2006〕16号)、《印发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江府〔2006〕61号)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机理和发生过程,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台风、严寒、高温、雷电、灰霾、冰雹、大雾、大风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赤潮等海洋灾害,重大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危及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群体性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I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指事态极其复杂,对全市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或者涉及其他市(区)或地级以上市或省区,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巨大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国务院或省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江门市人民政府和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配合处置和应付。 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指事态复杂,造成或可能造成全市较大范围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或者事件发生地涉及其他市(区)或者其他地级以上市,社会影响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江门市政府和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配合处置和应付。 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指事态比较复杂,造成或可能造成市内一定范围内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涉及其他市(区),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由江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处置和应对。 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指事态一般,仅对本市范围内的人员、财产或环境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和指挥,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镇政府(办事处)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处置和应对。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把预防危害性突发公共事件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中心环节,防患于未然;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将应急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在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对处置本行政区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实施统一指挥和协调的能力,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平战结合,协同应对。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结合起来,加强培训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重视提高广大群众的危机意识,依靠公众力量,充分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同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进和提高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的技术与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化水平和指挥能力,完善决策执行机制,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6 应急预案体系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直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主要是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向市公安部门报送包括应急预案内容的活动方案。 各类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领导下,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和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市政府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作为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内设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下称市应急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3 工作机构 市应急委员会下设7个应急指挥机构:市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市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市动植物重大疫情防治领导小组。 市各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按照市应急委员会的部署和要求,落实本系统内各项应急措施;指导本系统内全市性应急重要项目建设。 2.4 地方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5 专家组 市政府和市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测预警系统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全市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网络,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监测;建立分析机制,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重大紧急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建立有关制度,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企业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当及时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或通过“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或其他途径报警。 3.1.2 预警报告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收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综合分析、评估和研判,并立即上报。 3.1.3 预警级别及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主要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确定。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级,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在预警期内,市应急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防止事态的发生、发展: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测、收集; (2)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4)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6)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当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预警信息发布机关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预警措施。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各有关部门或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其先期处置的相关情况,应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报至市应急办,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需上报江门市政府的,上报时间不得超过75分钟。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在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的同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开展先期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先期处置措施主要包括: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依法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强制驱离、封锁、隔离、管制等措施; (4)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5)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本级人民政府自身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及时请求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支援;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如果需要跨市外地区外部援助时,由市政府报告江门市政府协调援助请求。 3.2.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江门市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经市应急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立即上报江门市政府。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经市应急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3.2.4 指挥与协调 3.2.4.1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根据该事件的性质和程度,及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江门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3.2.4.2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多个市直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2.5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市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市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经市应急委员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后,报请江门市政府。 3.2.6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报江门市政府决定。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应依法合理补偿。市直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必要时可报请江门市政府有关部门援助。 市政府协调各保险公司合理确定保险费率,依法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保险服务与理赔工作。 3.3.2 调查与评估 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3.3.3 恢复重建 根据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必要时报请江门市政府支持。 3.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应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 由江门市政府负责处置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 由市政府负责处置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中央、省、江门市和市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4. 应急保障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要求,根据平战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财力、物力、医疗卫生、交通运输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4.1 人力资源 全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自救与互救结合、反应快速、社会参与”的原则,立足现有资源,建立起应急救援队伍体系,作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生力量。 市公安(消防)、卫生、科技、海事、安监、林业、水利、环保、信息产业等部门应分别牵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海上搜救、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特种设备损毁、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地质、水、电、油、气工程等抢险救援队伍,把其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核心队伍和骨干力量。 市安监局应指导、协调、督促全市矿山、危险化学品、电力、供水、林业等行业中的大中型企业,组建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作为本单位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第一响应队伍。 各应急指挥机构应积极动员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高校、企业、民兵中的青壮年志愿者,组建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救援的重要后备力量。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2 财力保障 市政府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镇(办事处),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该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的请求,市财政适当给予支持。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 市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对于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劳工的补偿费用要及时支付,优先办理,不得拖欠。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 物资保障 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协调我市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会同其他市直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市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市经贸局、市民政局应会同其他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 4.4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积极协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本市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救援,并指导和协助当地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市卫生局协调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 交通运输保障 由市应急办会同市经贸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协调,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 治安维护 公安、武警部队应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8 人员防护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市发展改革、经贸、民政等有关部门应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市规划部门应结合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建设,规划足够的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避难场所,并提出建设和改造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避难场所应设立标准的应急图案标志。 4.9 通信保障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4.10 公共设施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或协调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抢修被损毁的市政、水利工程,以及公路、铁路、桥梁等公共设施。 4.11 科技支撑 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各大专院校及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市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应急办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企业应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志愿者或本企业人员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市宣传、教育、文广新等部门和恩平信息网、恩平电视台、恩平广播电台等媒体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