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恩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建造和翻建
自住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恩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建造和翻建自住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房产局反映。
二○○七年十月八日
恩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建造和翻建
自住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满足职工住房需求,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房消费,规范恩平市职工个人建造、翻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恩平市管理部(以下简称恩平市管理部)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承办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本办法所称的个人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定义为:
(一)个人建造自住住房贷款是指本市城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经本市政府部门批准,新建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且以该所建房屋产权抵押申请的贷款。
(二)个人翻建自住住房贷款是指本市城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经本市政府部门批准,对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的自住住房全部拆除,重新设计、建造,且以该房屋产权抵押申请的贷款。
第三条 职工个人申请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借款申请人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含6个月),申请时,申请人仍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
(三)借款申请人是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产权人;
(四)能提供市政府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借款申请人有与施工单位签订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工程合同;
(六)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40%;
(七)借款申请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八)借款人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期间,除用建造、翻建的自住住房抵押外,还必须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担保;
(九)借款人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产权人必须一致;
(十)借款人提供的担保物必须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有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四条 贷款额度按照《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且受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的限制,即借款人年龄加上借款年限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若为共同申请人,则以年龄小的为计算依据。
第六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一年1月开始,按相应新调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七条 贷款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凭身份证、户口簿、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工程合同等资料向恩平市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二)贷款审核:恩平市管理部对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初审后,拟定借款人的担保方式、贷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审批核定贷款额度后,由承办银行与借款人办理签订贷款合同等手续。
(三)贷款发放:借款人办妥担保、保险等手续后,在承办银行开设还款账户,承办银行根据恩平市管理部发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发放贷款,把贷款资金划给借款人。
(四)贷款使用:恩平市管理部根据借款人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工程进度核实资金。工程进度达到30%时,核拨贷款金额的50%,封顶时,核拨贷款金额的35%,办妥《房屋他项权证》时,核拨贷款金额的15%。
第八条 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贷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提前将应还本息存入还款账户,承办银行每月按期从账户中扣收。
第九条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视同借款人单方违约,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罚息;同时,承办银行及恩平市管理部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并追究借款人、担保人的责任,或由保证方代为偿还。
第十条 借款人若提前归还贷款本息,须填写《提前还款申请书》,经恩平市管理部审批,承办银行审核同意后,可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部分提前还款金额每次不得低于人民币1万元)。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承办银行出具的《他项权利注销登记表》或《还款证明》到原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并按保险公司的规定办理退保手续。
第十一条 借款人与承办银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将抵押登记的有关资料交承办银行保管,抵押行为按照房地产抵押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 购房贷款按照《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个人购房贷款执行《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恩平市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