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府办〔2007〕141号
转发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镇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机构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市编办关于加强我市镇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机构建设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07〕9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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