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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管理严禁占地毁林建坟的通告
  2007-12-29 来源:恩平市人民政府 作者:佚名  【字体: 字体颜色
 

恩 平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加强管理严禁占地毁林建坟的通告

恩府告〔2007〕3号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广东省民政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局《关于加强管理严禁占地毁林建坟的通知》及江门市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等文件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范围内“三道两区”(即铁道、国道、省道两侧,风景旅游区、城市周边区域)的坟墓进行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开阳高速公路(沙湖~大槐)、国道325线(蒲桥~大槐)、省道S276腰那线(大田~恩城~横陂~北陡)、省道S367冲恩线(东成~廉九陂~恩城~大槐)、省道S369圣堂线(圣堂~良西~龙山~朗底K33+600)等公路两侧及恩平中心城区周边区域、鳌峰山风景区和金山温泉、锦江温泉、帝都温泉、青南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安葬山坟。

  二、各镇政府(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耕地、林地的管理。对新坟一律予以清理,对“三道两区”范围的坟墓作迁移或深埋处理,不留坟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坟主应自行组织对自家山坟进行清理,逾期不作处理的按无主孤坟论处,由属地管辖的镇政府(办事处)按“平上不挖下”的原则对无主孤坟进行清(平)坟处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合法的公墓和骨灰楼(堂)以外的集体土地、自留山、自留地安葬先人骨灰或建造坟墓。违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责令安葬骨灰者或建坟者恢复土地原状。

  四、节约殡葬用地,改革丧葬习俗,对先人骨灰实行多样化处理。今后,先人骨灰必须在合法的公墓或公益性生态墓地或骨灰楼(堂)安放,也可以采取撒海、散撒或植树造林等方式处理。

恩平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编辑:绮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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